首页 >党群工作 >党建工作

31

2012-05

“互助保障” 惠及员工

日期:2012-05-31 阅读数:次 来源:南京分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全国总工会创办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并紧紧依托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了这些计划。从而有效地缓解了职工因工伤亡、日常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女职工患恶性肿瘤以及未成年子女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了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深受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

职工互助保障是以互助互济为基本形式,以分散风险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保障形式。它能增强职工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浓厚的互助、互济色彩,是一种共同战胜困难的形式。它的重点在于互助互济。它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而是运用“大数法则”,即多数人缴纳小额互助金,用于补偿少数人遭遇的大额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一种互助互济活动。

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工会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应尽的义务;是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密切职工与工会组织联系,增强工会凝聚力、吸引力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是工会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为构建和谐企业做贡献的非常好的切入点。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是维护职工群众自身利益和提高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帮助职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职工在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合理转移施工风险,多层面实施保险措施,为企业减轻事故赔付负担的一种好的途径。各级工会组织要取得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进一步提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社会信誉度和实效性。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互助费分为50元、100元两个缴费档次,公司行政连续三年全额出资为公司全体员工选取了100元的缴费档次。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保障期限为二年。互助费分为36元、72元两个缴费档次,公司行政今年全额出资为公司全体女职工选取了72元的缴费档次。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障期限为三年。互助费分为66元、132元、198元、264元四个缴费档次,公司行政2010年全额出资为公司全体员工选取了132元的缴费档次。

(公司综办)

 

推荐阅读